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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Z—158规范要求,泰安市安监局制定了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规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规格要求
位置 |
项目名称 |
内容 |
规格 (单位:cm) |
一、办公区域 |
公告栏 |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等 |
120*240大 |
120*12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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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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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场所 |
1、公告栏 |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120*240大 |
120*12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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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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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卡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60*80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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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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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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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示标识 |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30*40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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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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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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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示线 |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距车间外缘≥30cm处,宽度≥1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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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 |
1、告知卡 |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60*80大 |
60*6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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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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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示标识 |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30*40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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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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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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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文警示说明 |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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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1.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2.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